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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职工社会保险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3-03-03 阅读:

各位教职工:

根据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〔2022〕86号)文件精神,明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89240元,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(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)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2311元(月平均工资的300%)执行,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(月平均工资的60%)执行。医疗、失业、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(其中失业保险根据2022年的新基数进行相应调整)。

我校将于2023年3月份的工资单中启用2023年社保新基数,对教职工社会保险的计缴基数例行调整,并对2022年1月至20232月的预扣金额进行补扣(或补发)。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以上的部分,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;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,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。

具体可登录财务系统在20233月工资单中查询。如有疑问,可咨询人事处劳动工资科:王洪华老师 电话:28877278;朱丽老师 电话:28877279

特此通知!

人事处  

2023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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